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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等问题 三盛宏业被责令改正

时间:2021-06-01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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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日,上海证监局披露关于对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规定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中期报告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中期报告。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约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第3.2.1条、3.2.2条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2.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发生多笔金额在5000万以上的诉讼或仲裁事项,金额合计约59.90亿元。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及时通过临时报告予以披露,直至2020年9月9日才对其中1笔进行披露,涉及金额1.73亿元;2020年11月3日对其中7笔进行披露,涉及金额12.12亿元;2020年12月1日就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予以全部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临时报告披露的约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3.2.4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部分募集资金使用与约定用途不符

  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三盛03”、“19三盛05”债券的部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用途与募集说明书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现对上海三盛宏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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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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