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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发展两内幕交易当事人受处罚 总计被罚55万

时间:2020-02-2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2月24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袁斌、沈渭东内幕交易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袁斌、沈渭东内幕交易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发展)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5年以来,平潭发展积极谋求产业转型,实际控制人刘某山拟转让其通过福建山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实业)对平潭发展的控股权。2015年12月,刘某山与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赛伯乐)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李某在福州认识。因北京赛伯乐为风险投资机构,在互联网、医疗、教育等行业均有投资项目,而平潭发展有并购转型需求,双方就合作意向进行了沟通。2016年2月3日,平潭发展披露《关于与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对包括引入山东南丁格尔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丁格尔)大健康项目落户平潭等多个行业领域项目开展合作。南丁格尔主业为中高级护理人员职业教育培训,王某一为南丁格尔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实际控制人。

  2016年至2017年年初,李某与刘某山就南丁格尔项目合作方向进行多次探讨。

  2017年3月16日,刘某山、李某在北京参加山西省招商会时会面,探讨了以南丁格尔注入平潭发展为基础的股权合作思路。

  2017年3月至4月,李某与王某一及合作方沟通将南丁格尔装入平潭发展实现上市思路,王某一及合作方表示同意。

  2017年4月22日,李某、刘某山、王某一在山东会面,三人一致同意由北京赛伯乐及合作方收购平潭发展控股权并将南丁格尔注入平潭发展进行重组的思路。李某指定陈某明具体负责此项目,包括与平潭发展对接,策划交易方案及起草相关协议。

  2017年5月11日,陈某明到福州与刘某山见面,刘某山指定王某明对接并负责交易方案策划事宜。

  2017年5月至6月,陈某明与王某明多次沟通交易方案,并就收购资金筹措事项与其他合作方进行沟通论证。

  2017年6月,李某联系华融证券张某军,张某军指派财务顾问参与交易方案设计,指定陈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与陈某明对接。不晚于2017年6月21日,陈某明起草初步收购方案后联系华融证券修改并草拟财务顾问协议,陈某安排华融证券相关人员起草了两份财务顾问服务协议,签订方分别是华融证券与南丁格尔,以及华融证券与平潭发展。

  2017年6月26日,陈某明完成收购募资方案起草。2017年7月6日,陈某明将上述方案的框架协议发给王某明,王某明表示需支付定金后才允许中介机构现场尽调。

  2017年7月4日,陈某明联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所)许某胜,陈某联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王某萍、陈某毡,筹备到平潭发展进场尽调事宜。

  2017年7月9日,刘某山与李某在北京赛伯乐公司会面。李某介绍了北京赛伯乐和南丁格尔的情况,刘某山表示平潭发展未来可能引进新股东,探讨在此条件下平潭发展收购南丁格尔的可能性。会面后,李某向刘某山表示未放弃收购平潭发展控股权的方案,刘某山也未明确拒绝。

  2017年7月24日,陈某明将中银律所修订形成的《平潭发展股份购买协议(稿)-0724-2017》发给王某明,王某明表示可以让北京赛伯乐尽快安排中介机构到福州现场尽调。

  2017年7月28日,陈某明在北京赛伯乐会议室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布置福州现场尽调事宜,华融证券陈某等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陈某毡、中银律所索某华等人参会。

  2017年7月31日至8月4日,陈某明带领华融证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中银律所等中介机构人员到福州进行现场尽调。尽调完成后,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和中银律所都向北京赛伯乐提交了尽调报告,北京赛伯乐支付了相关业务费用。

  2017年8月9日,平潭发展开市起停牌。

  2017年8月10日,平潭发展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山田实业正在筹划调整自身股权结构事项,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17年8月16日披露《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进展公告》称:控股股东山田实业正在筹划调整自身股权结构事项,可能涉及到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将从2017年8月16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综上,平潭发展实际控制人刘某山拟向北京赛伯乐及合作方出让控股权并进行重组事项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于2017年4月22日开始形成,公开于2017年8月9日。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刘某山、李某、王某一、陈某明、王某明等人,其中李某、刘某山、王某一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为2017年4月22日;陈某明、王某明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11日。

  二、袁斌内幕交易“平潭发展”

  (一)袁斌使用“袁斌”等证券账户交易“平潭发展”

  华泰证券“袁斌”普通账户于2015年10月14日在华泰证券湖南分公司业务部开立,于2016年4月首次交易“平潭发展”,交易金额不多于10万元。2017年6月21日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736,500股,买入金额9,688,623元,累计卖出“平潭发展”1,736,500股,卖出金额9,687,648元。

  中信建投“袁斌”普通账户于2007年1月25日在中信建投宁波镇明路营业部开立,2016年以来该账户于2017年4月19日首次交易“平潭发展”股票,交易金额73,205元。2017年6月21日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集中交易了“平潭发展”和“皖江物流”,其中集中卖出“皖江物流”。敏感期内,中信建投“袁斌”普通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66,700股,买入金额942,781元,累计卖出“平潭发展”75,700股,卖出金额422,406元,转入中信建投“袁斌”信用户91,000股。

  中信建投“袁斌”信用账户于2015年5月15日在中信建投宁波镇明路营业部开立,于2016年4月5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30,000股,买入金额451,360元。2017年6月26日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132,600股(包含普通户划入担保品91,000股),买入金额6,325,990元,累计卖出“平潭发展”1,235,800股,卖出金额6,866,805元。

  浙商证券“董某敏”普通账户于2011年4月26日在浙商证券宁波四明中路营业部开立,于2017年6月21日首次交易“平潭发展”。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以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交易“平潭发展”股票为主。在敏感期内,该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644,680股,买入金额3,438,398.06元,累计卖出“平潭发展”644,680股,卖出金额3,567,669.8元。

  浙商证券“董某敏”信用账户于2012年10月23日在浙商证券宁波四明中路营业部开立,于2015年7月30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10,000股,至2015年9月14日全部卖出。2017年6月26日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单向买入“平潭发展”,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380,100股,买入金额7,648,293元。该账户持有上述“平潭发展”股票至2018年3月12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652,672元。

  广发证券“袁某达”信用账户于2015年5月7日在广发证券宁波丽园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于2017年7月4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591,900股,买入金额3,289,113元。至“平潭发展”停牌前,该账户集中单向买入“平潭发展”,累计买入“平潭发展”1,383,900股,买入金额7,683,636元。该账户持有上述“平潭发展”股票至2018年4月16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6,587,364元。

  光大证券“陈某鹤”证券账户于2017年7月11日在光大证券宁海气象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自开户之后至“平潭发展”停牌前,主要集中交易“平潭发展”,具体为2017年7月13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620,200股,买入金额合计3,288,734元后,持有上述股票至2018年2月22日至23日集中全部卖出,卖出金额 2,565,303.04元。

  上述账户的名义持有人与袁斌关系密切,账户交易“平潭发展”时系使用袁斌本人的手机、电脑委托下单,交易资金主要来源于袁斌,包括理财资金赎回、借款、房屋处置所得、其他股票卖出所得等。

  (二)袁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明、李某联络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明在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赛伯乐)任法定代表人,袁斌系宁波赛伯乐的重要投资人,并自2012年起在宁波赛伯乐任职,跟随陈某明学习和从事投资业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袁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陈某明每月通过见面、通话等方式进行联络接触,其中2017年6月6日,袁斌与陈某明在宁波见面会谈。此外,袁斌与陈某明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关系密切。

  (三)“袁斌”等7个证券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袁斌”等7个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交易“平潭发展”意愿显著增强,交易金额显著放大,交易买入时点、资金调拨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点基本吻合,转移资金至他人账户买入,配资放大杠杆买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袁斌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四)违法所得情况

  “袁斌”等7个证券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股票7,064,680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39,016,455.06元,累计卖出3,680,480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20,544,528.8元。截至2019年6月11日,经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2,788,896.10元。

  三、沈渭东内幕交易“平潭发展”

  (一)沈渭东控制使用“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交易“平潭发展”

  “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于2017年6月13日在信达证券宁波姚隘路营业部开立,于2017年7月24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平潭发展”485,519股,合计买入金额2,732,024.45元,持有上述股票至2018年1月29日陆续卖出,至2018年6月19日全部卖出。

  “景某莉”证券信用户交易“平潭发展”的决策由沈渭东做出,资金主要来源于“景某莉”海通证券账户银证转账,沈渭东掌握银行交易密码和“景某莉”信用账户银证转账密码。该证券账户通过沈渭东本人手机号码委托下单。

  (二)沈渭东从袁斌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2017年7月21日,沈渭东与袁斌等7人聚餐。当日晚8:30,沈渭东即在微信群中推荐他人关注、买入000592(“平潭发展”)股票;在次一交易日(7月24日)买入“平潭发展”后,再次在微信群交流买入“平潭发展”的情况,明确提及该股票有“注资重组”概念,该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实际内容一致。“平潭发展”停牌后,沈渭东在微信中与他人讨论向袁斌打探停牌进展。综上,沈渭东从袁斌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知悉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

  (三)“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交易特征分析

  “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于2017年7月24日首次买入“平潭发展”,存在首次交易重仓买入、融资融券买入、单向单一买入等行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沈渭东在与袁斌聚餐后立即建议他人买入“平潭发展”,并于次一交易日首次大量买入“平潭发展”,其证券交易活动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时点高度吻合。沈渭东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四)违法所得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渭东控制使用“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累计买入“平潭发展”股票485,519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2,732,024.45元,无卖出。截至2019年6月11日,经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792,334.61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微信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刘某山拟向北京赛伯乐及合作方出让控股权并进行重组,该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同时构成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2日,公开于2017年8月9日。

  袁斌、沈渭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袁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第一,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其与陈某明工作来往较多、通讯联络频繁并存在大额资金往来,均与本案所涉内幕信息无关,陈某明未向其告知内幕信息。第二,其买入“平潭发展”股票,是基于对该公司长期关注、对北京赛伯乐资本运作的了解、对平潭发展转型及重组的预期,且认为2017年市场行情出现抄底的绝佳机会。第三,相关交易异常的原因是:其股票交易不成熟,导致在市场行情大跌之后,继续放大投资杠杆持续买入;2017年恰巧有闲余资金,导致敏感期内大额资金转入交易“平潭发展”。

  当事人沈渭东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第一,其买入“平潭发展”股票,是基于对当时两岸经济交往的新闻热点及股吧上对平潭发展有重组概念相关帖子的分析研究;同时,还向投资顾问进行了咨询。第二,其不知悉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2017年7月21日的饭局聚餐上没有提过投资和股票的内容;其与袁斌不熟悉,来往不多,尽管此前已获悉袁斌也买入“平潭发展”股票,但在该股票停牌后,才让前述投资顾问向袁斌了解停牌原因。第三,“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交易“平潭发展”不具有异常性特征。第四,调查程序存在瑕疵,未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经复核,广东证监局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一)对袁斌的申辩理由

  第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袁斌交易“平潭发展”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一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袁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频繁联络、接触。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袁斌买入“平潭发展”时点、资金调拨时点与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时点高度吻合。三是袁斌在收到卖房款后次日立即用于买入“平潭发展”,且存在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配资放大杠杆买入的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第二,长期关注平潭发展,通过公告了解平潭发展与北京赛伯乐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平潭发展转型和重组存在预期,以及投资行为不成熟、恰巧有闲钱,均无法作为袁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平潭发展”意愿显著增强、交易金额显著放大等异常交易行为特征的正当理由。

  (二)对沈渭东及其代理人的申辩理由

  第一,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沈渭东从袁斌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一是沈渭东向他人建议买入“平潭发展”股票的时间、自己买入股票的时间,与同袁斌联络、接触的时间高度吻合。二是沈渭东与他人的微信聊天内容明确提及该股票有“注资重组”概念。三是沈渭东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具有向袁斌打听“平潭发展”停牌进展的意向。四是沈渭东关于其依据股吧信息及个人研究买入“平潭发展”的解释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不足以解释其于2017年7月21日与袁斌聚餐当晚通过微信群向他人明确推荐涉案股票、7月24日首次重仓买入涉案股票的行为具有合理性。

  第二,沈渭东控制使用的“景某莉”证券信用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涉案股票,交易行为与其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且存在首次重仓买入、融资融券买入、单一单向买入等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第三,调查取证过程合法正当有效。广东证监局是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相关调查程序和笔录制作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在调查阶段部分调查对象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已经形成现场执法笔录予以说明,调查程序合法正当。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

  一、对袁斌处以45万元罚款。

  二、对沈渭东处以10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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