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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泥厂改制一波三折报道的追踪

时间:2018-06-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记者:伯 丰报道

曾经是全国唯一的“硕士村官”霍清廉,在郑州市上街区经营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遭到上街区政府、区经贸委的不公正待遇;企业被侵占,人员遭驱逐。在经过四年多艰难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他只好于2006年8月2日,将区政府及区经贸委告上法庭。这场“民告官”的官司究竟怎么样?记者就此做了追踪报道。

谁是企业法人

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是在原郑州市水泥厂改制、注销过程中获取的法人资格。一系列政府文件、协议、法院判决书都充分证明这一不争的事实: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在原郑州市水泥厂改制、注销过程中依法、按程序接收了原郑州市水泥厂资产,成为企业法人。可是在“经营一年多后”(经贸委文件语),上街区政府却用[2001]59号“会议纪要”形式,责成经贸委恢复已经注销了的原郑州市水泥厂。2001年9月,经贸委按照政府旨意,出台了批准成立新郑州市水泥厂文件,这样一来,就使原本属于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的原郑州市水泥厂的场地、资产的一系列政府文件、协议、法院判决书等成为一句空话。因此,他在诉状中请求依法撤消区政府的“会议纪要”和区经贸委作出的批准文件。上街区经贸委在答辩状上则称:“作为集体企业的主管机关,负责企业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协调企业改革中的问题,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管理,企业法制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组织审批等事项。原郑州市水泥厂系集体企业,有职工三百多人,经贸委是主管单位,因郑州市水泥厂经营不善,处于停业状态被注销。为了盘活企业,稳定社会,安置工人,所以才决定申办成立新郑州市水泥厂。”显然,在经贸委答辩状中,对他们在原郑州市水泥厂改制、注销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只字不提,更无视智诚水泥有限公司在接收原郑州市水泥厂后所做的辛勤努力和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中对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原郑州市水泥厂这一实事的认定。

霍清廉说:“我取得法人资格的协议上有上街区经贸委盖的章,有一系列红头文件,可经贸委凭什么终止‘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原郑州市水泥厂这一实事’?这是不是仗势欺人?还有上街区经贸委用我公司已经接收且经营了一年多的资产注册,成立新郑州市水泥厂;可是新成立的郑州市水泥厂在没有生产、没有经营的情况下,却宣告破产,这是盘活企业吗?是安置工人,稳定社会吗?这恰恰是把数百名工人的饭碗彻底砸碎了。”面对霍清廉的质问,在场的上街区所有人均无言作答。

上街区法院的判决书上则说:“经法庭查明,1999年12月7日,郑州市水泥厂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提出注销申请,申请注销的理由是兼并。原郑州市水泥厂人员、设备、设施、物资、土地、厂名、生产许可证、商标使用权、原来职工工资、统筹金、债权由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债务由郑州市智诚集团公司负责。1999年12月9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作出企注字99-15号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郑州市水泥厂(注册号17027105)已经过核准,予以注销。”由此看来,谁是企业法人当无疑问。然而——

谁在违法操作

“我来上街是带着资金和一腔干事创业的热血来的,我的法人资格也是符合法律程序取得的。上街区这样对待一个外来投资者令人痛心……”在记者集中采访中,当着上街区政府、经贸委、宣传部等单位的有关领导,霍清廉说话时声音凄凉,满脸悲怆 。上街区有关领导对驱逐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的理由是:“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受设备、土地等资产后,未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备登记,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移登记。”

对此,霍清廉说:“接受设备,确实没有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拿到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到土地局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我们实实在在的投资,进驻经营都是事实。当时也没有谁要我们办理这些手续呀!退一步说,就算我们做得不够,也是企业与工商局和土地局之间的事情。用得着政府和经贸委亲自派人驱逐我们吗?”上街区经贸委还称:“2000年12月20日郑州市水泥厂八名职工代表,向上街区提出情况反映,说‘现水泥厂停产,职工工资拖欠,请求经贸委出面,重新注册成立郑州市水泥厂,以保证正常生活’。”

对此,霍清廉说:“在我们公司经营期间,工资一分不欠,至于职工反映情况的时间和实事的真实与否,暂存疑。即便真的有职工如此反映,经贸委也应让职工依据劳动合同,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因为企业与几百名职工均签有劳动合同。再说,原郑州市水泥厂就是因经营不善,工人工资开不下,才实行改制,予以注销的。重新恢复郑州市水泥厂,这是上街区侵占我们企业的一步棋,与保证职工正常生活关联不大,这已被后来的实践所证明。”说这话时,霍清廉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上街区象玩魔术似的玩了个侵占‘三部曲’。即用我的资产注册恢复郑州市水泥厂———注册企业就是为了破产——破产的实质就是侵占我的企业。”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真理只有一个。是非曲直谁评说?

诉讼之路还有多长

“打官司难。‘民告官’的官司更难。不知什么原因,在上街区告政府难于上青天——光立案就费了九牛二虎之力都无济于事,还是在新闻媒体的敦促下,才勉强准予立案。然而,审理的结果还是把行政官司的皮球踢向了民事……”霍清廉的法律顾问王科敏如是说。

的确,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上行初字第六号,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理由是:“原告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经营,但其接受资产后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原告未能提供兼并协议已经履行的证据,原告称其企业所有人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郑州智诚集团公司,郑州市水泥厂的合同纠纷。对此判决,霍清廉的法律顾问不解地说:“既然认定智诚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经营,就因没有办理转移手续而取消法人资格,恐怕难以自圆其说。而要智诚水泥有限公司去打民事合同纠纷官司,更是不能接受,因为侵占企业的是上街区政府和上街区经贸委,要我们舍本逐末,实有误导之嫌。”

目前,这一“民告官”的官司,已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霍清廉为要个说法,讨个公道,奔波了将近6年,可谓旷日持久。今后的诉讼之路究竟还有多长,实在还是未知数。这就需要社会,需要舆论的公正评说。本刊仍将拭目以待。

                                稿件来源:中华建筑报 中原晨刊 200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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