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03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育花路社区,道路两旁设立了宠物便纸箱和文明养犬提示牌。 记者 赵杰 赵海江/摄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审议—— “扶老人”被讹诈将有立法保护 本报讯(记者李会嫔)3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刘教民作了《关于〈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连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一起提请大会审议。“扶起老人”被讹诈或将有立法保护。 携犬出户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的社区文明行为规范规定,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文明养犬,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定期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地点对准养犬只进行免疫、检疫。 根据建议,《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家风文明行为规范,规定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孝老爱亲,争创文明家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提出,公民文明行为的养成需要相关设施予以保障,应当强化相关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为公民文明行为创造良好的环境。 据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机场、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文体场馆、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同时,在设施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提示牌。 此外,针对违法人员身份信息确定难等问题,《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这样的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个人真实身份信息及通讯联系方式;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扶起老人”被讹诈将有立法保护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出户遛犬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好心帮助等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